平谷区软件著作权办理过程
作者:北京鑫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30 08:45:42
著作权相信大家都很清楚,它是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很多人在申请的时候也是要通过一定方式进行的,具体获得著作权的方式有哪些呢著作权相信大家都很清楚,它是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很多人在申请的时候也是要通过一定方式进行的,具体获得著作权的方式有哪些呢,大家都清楚吗,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著作权的获得方式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著作权的获得方式是什么著作权的取得,是指著作权人取得了著作权法的保护,各国法律对著作权的取得条件有不同要求,主要分为自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大类。1、自动取得是指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不需要履行任何批准或登记手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自动取得制度,我国也是采取这种制度。2、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或批准后才能产生著作权,而不是自动产生,少数国家采取这种制度。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的,无须经过任何批准或登记手续,此外,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只要作品已经创作完成就能取得著作权的保护。
二、著作权纠纷的处理方法第一,协商。当事人协商和解,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第二,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自愿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个人来主持调解,调解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必经途径,当事人不愿意,达不成调解协议或调解后反悔的,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申请行政管理。著作权人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保护,我国的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依其申请或者依职权给与侵权人相应的行政处罚,对那些严重侵犯著作权并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权利人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报案或者控告,由有关机关提起公诉,著作权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四,仲裁。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根据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能够排除法院管辖,而且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著作权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会受理。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由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当事人双方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诉讼。发生著作权纠纷后,如果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后反悔的;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虽经仲裁裁决,但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定不应执行的情形的,以上诸种情况,当事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终极途径,且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三、版权的有效期是多少年版权有效期为作者生前和死后五十年,至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止,合作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最后一位已故作者去世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结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著作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作品,其发表权和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软件著作权保护内容有哪些?
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那么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内容有哪些?下面小编将一一为您解答。
一、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内容有哪些?
1、对软件著作权主题进行保护。软件是受法律保护的软件著作权主体,主要包括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这是确定软件的一般性原则。软件开发者包括独立开发者、合作开发者、受委托开发者和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者四种类型。后三种的著作权归属都需正式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根据法律规定,依靠继承、受让、承受等方式获得著作权的也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2、对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进行保护。例如:发表权、发明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权利进行保护
3、对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进行保护。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是软件著作权的客体,依法受到保护。
4、对软件著作权转有许可合同使用者和受让者给予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也可以就某些权利进行专有许可使用。经转让或专有许可而获得软件著作权者依法受到保护。
5、对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给予保护。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合法的软件复制品的人,简言之,通过正规渠道得到正版软件者。他们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复制品只是供自己使用而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3)为了把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这种修改后的软件只能自己使用而不能向第三方提供。
视频本身可以归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但是要判断“视频可以做版权登记吗”,需要从视频的构成要件、类型和内容进行详细分析。时长并不影响视频作为作品判断,关键还是在于独创性。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断没有必然联系,视频越短,其创作难度越高,具备创作性的可能性也越大。要判断短视频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还需结合短视频的类型和内容综合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视频被认定为作品,首先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具有可复制性。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能以物质复制的形式加以表现的智力成果;复制形式包括印刷、录制、摄影、绘画、表演等。
2、必须具有独创性。这也是著作权保护对象的核心要件,即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不能是抄袭、剽窃或者篡改他人作品。我国的著作权法没有给独创性的具体含义进行界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选择、判断”,即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并体现出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个性。
●关于视频的独创性判断独创性是指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并体现出作者对于作品创作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个性,独创性也是著作权争议案件中判断的难点。短视频的时间有长有短,内容各异,范围广泛,这并不是判断独创性的标准,需要通过创作过程进行判断。
比如作者通过短视频表演了一个段子,独立对录制内容进行了编排、设计,没有抄袭或者改编他人的作品,即具有独创性。如果作者在泰山顶上将日出的过程拍成小视频,完全是连续的自然景观,即使具有一定难度,但没有任何编排、设计,则不具有独创性;如果将不同的日出过程进行剪辑,则体现了作者的选择、设计,可以认为具有独创性。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逐渐加强,知识产权包含的内容也很广泛,像大家所知的版权。今日版权代理要向大家介绍一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那软件版权权力归属于哪方,如何确定?下面将为您详细解答。
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划分:
(1)独立发展;软件版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或者是根据软件开发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开发负责的自然人。
(2)合作发展。共同开发软件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需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或明确约定的版权归属,则可以分割使用,可以分别对其各自开发的部分享有著作权。
(3)继承与转让。要想继承软件版权,属自然人所有,其死亡后,在保护期内可由继承人继承,继承软件版权以外之一切其他权利,包括人身及财产权。著作权人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在变更或者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担著作权保护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能力承担著作权保护义务的,由国家享有。主要有以下三种软件著作权限制:
1.合法复制的软件所有者的权利。(1)根据所用需求将软件安装在计算机等信息处理能力强的设备中;(2)制作备份副本,以防止副本损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这些备份副本,并有责任在拥有者失去合法副本的所有权时将其销毁;(3)对软件进行必要的修改,使之适合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改进其功能、性能;但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将修改后的软件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类似软件。软件开发商所开发的软体,因可选择的表现方式有限,与现有软体类似,并不构成对现有软体版权的侵犯。
3.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用法。如果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理由认为该软件是侵权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软件。若复制品使用者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在支付赔偿后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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