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影视著作权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作者:北京鑫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04 08:48:11
著作权被侵权怎么办?
著作权侵权构成条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在生活中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会给著作权人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了解侵权的条件和解决办法是很有必要的,就让小编来祝大家一臂之力。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二、著作权被侵犯解决办法
1、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
3、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6、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7、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8、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网络版权保护的基础是什么?如何保护网络版权?什么是网络版权保护方法?很多人认为著作权指的是发表言论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这是非常片面的。著作权不仅包括文字,还包括艺术设计和科学领域的相关内容。随着网络信息的普及,网上信息变得越来越不安全,著作权侵权越来越多,无法制止,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范围显然需要扩大,那么网络版权保护该如何进行呢?什么是网络版权保护方法?如何保护网络版权?什么是网络版权保护方法?
网络版权保护方法1。注意我们自己的版权保护,及时清理我们电脑和其他用品中的病毒,并留下我们文章的原始证明,这样我们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就有了一个很好的理由。
网络版权保护方法2。对其网络工作进行登记操作。根据《自愿登记作品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网络著作权人可以在各自区域的版权局开展北京版权登记网络作品。此外,《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也有类似规定。应该说,著作权登记在明确著作权权利归属、减少纠纷、维护著作权交易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是司法实践中最有力的证据。
网络版权保护方法3。借用新的技术手段。网络著作权人可以积极使用一些技术手段,如数字水印和电子签名,来识别他们的网络作品。这样,在作品传播的过程中,作者的身份总能被辨别出来。事实上,目前,一种全新的、快捷方便的数字时代版权自我保护时间戳服务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认可,加盖时间戳的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可以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因此,在线作品的作者及时申请时间戳,并在第一时间获得作品存在和内容完整性的证明,将有利于保护作者的权益。
网络版权保护方法4。提供创作网络作品的原始材料-申请文本或艺术著作权。网络作品的作者可以提供与网络作品创作相关的文件或资料,作品的形成至少要经过思想阶段、构思阶段和表达阶段。例如,对于书面作品,作者可以提供纸质手稿、创作时的文章提纲、思路图等。而对于摄影作品,他可以提供底片、原始数码照片等。总之,所有有助于证明作品来源、作品创作过程和作者原件的文件和资料都可以提交。
网络版权保护方法5。网络注册帐户和密码验证。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鉴定方法。一般来说,注册后,网络用户将获得他们的帐号,密码和网址,这些将只有他们的注册人掌握和使用。上传和删除文章只能由注册者完成。因此,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能够成功登录到个人网络平台,并且能够完成修改密码、发布作品等操作,就可以确信自己是与其网络虚拟身份相对应的真实作者,而无需相反的证据。同时,为了增强上述方法的证明力,当事人可以通过公证提高相关信息的可信度。
网络版权保护方法6。网站服务提供商提供网络著作权人员的身份证明。在互联网上发表作品的作者通常需要使用相关网站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和平台,如注册成为某个论坛的用户、使用网站的电子邮件地址、使用网站提供的个人主页或空间。因此,如果法院认为网络著作权人发布的电子数据可信度低,可以从网络服务商处获取证据,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能够证明网络著作权人的相关信息,如用户名、注册信息、电子邮件地址等。在推广网站实名制的前提下,这种方法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例如,在新浪微博等微博上添加V是一种识别作者身份的有效方法。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是指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具体包括: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权的主体:
(一)著作权权利人,包括作品的作者以及其他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著作权继受者,是指通过赠与、继承、遗赠等继受方式取得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作品的作者是公民的,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至作者死亡之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品的作者是法人、其他组织的,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到作者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另外,计算机软件是合作开发的,著作权的保护期截止于最后死亡的公民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由于著作权主体和客体的类型不同,著作权人各项权利的保护期限也不尽相同,具体保护期限如下:
(一)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二)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四)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如何确定著作权争议案件的法院管辖权?您好,根据《新民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知识产权法下的侵权管辖权包括:
1、专利侵权管辖权:《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地包括:被指控侵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使用专利方法的地点,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地点;实施专利设计产品的制造、销售承诺、销售和进口的地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2.商标侵权管辖权:《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货物存放或者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所称侵权货物存放场所,是指经常存放或者隐藏大量侵权货物的场所;查封场所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货物的场所。
3.版权侵权管辖权:《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侵权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存放或者封存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的存放地,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存放或者隐藏大量侵权复制品的场所;查封、扣押场所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的场所。哪个人民法院管辖2起以上侵权案件:
1、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2、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3.著作权侵权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存放或者封存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的存放地,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存放或者隐藏大量侵权复制品的场所;查封、扣押场所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的场所。
5.对于多个被告在不同侵权地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一个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被告之一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6.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地点包括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和其他被指控侵权的设备的位置。如果难以确定侵权地点和被告住所地,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的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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