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会存在多重著作权?
作者:北京鑫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7 08:53:59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有两种方式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一种方式是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二种方式是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申请,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下面由我们北京版权登记为大家详细介绍第二种办理方式,也就是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的相关流程,以及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办理流程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办理流程大致需要经过实名认证→登记申请表准备→材料递交→官方受理→补正通知→官方下证等六个步骤。
1)实名认证打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进行用户注册并根据要求进行实名认证,实名认证通过后就可以办理软件著作权的所有业务。如果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都已经进行过实名认证,则不需要重复进行实名认证。
2)登记申请表准备办理登记有两种途径,一种是自己办理,一种是通过代理机构办理。我们平台提供简单实惠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代办服务。如果是自己办理则需要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上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打印。如果是通过代理机构办理,则需要将软件名称、版本号、转让方、受让方等相关资料提交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出具登记申请表。
3)材料递交根据官方要求,将签名盖章的登记申请表、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转让合同、转让方和受让方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递交官方。
4)官方受理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发放补正通知书。
5)补正程序申请文件或材料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根据补正通知书要求,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符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6)官方下证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或代理人可登录我中心网站,查阅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公告。申请人或代理人根据填写登记申请表时选择证书领取方式领取证书。如果是选择快递领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按照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地址邮寄证书,需要在申请表中填写正确的联系地址。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需要哪些材料?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申请所需文件包括: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申请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原件、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文件、联系人身份证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查询结果。如在登记大厅现场办理的,还需出示办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否则将不予办理。
1)合同登记申请表申请人应当提交在线填写并打印的申请表,申请表中的事项应当按要求填写完整;申请人签章应当是原件,并且应当与申请人名称一致。
2)转让合同原件转让合同中应当明确转让的软件名称及版本号、转让权利范围、转让地域范围、合同生效日期等内容,合同应当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及《合同法》的基本要求。
3)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合同涉及已经办理过著作权登记或其它登记的,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原著作权人公章。
4)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文件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法人或组织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
5)查询结果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查询结果。
为何会存在多重著作权?
大家都了解著作权,但是从没想过还有多重著作权的存在吧?多重著作权存在的原因是多种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下相关内容。
一、多重著作权是什么?所谓多重著作权是指对原著作权的使用所产生的衍生性权利的总称,即原创作品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共存的现象。常见的是将一个原始作品分别由多人依据不同的表现形式分别创作出并列的新作品,如金庸的武侠小说《神雕侠侣》,分别被不同的人改编成电影b,电视剧c,动画片d,其中由小说衍生出的b、c、d之间是并列的,它们与原始作品《神雕侠侣》间形成一个伞状结构。这种作品结构,在学界被有些人称作双重版权。在现实商业活动中,有时,也会出现一部原始作品甚至会经过多层次、多手段衍生出多形式的新作品,形成一个创作链。
二、多重著作权产生原因
1、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权利类型随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多。新《著作权法》则规定了17种权利类型。因此,基于法律的规定,多种著作权的现象由此而产生。
2、作品的本质决定其需要传播,并在传播过程中产生多种邻接权。
3、社会需要作品传播形式的多样化。一件作品完成后,并不意味着完全以完成后的表达形式用于社会传播。社会对作品的传播方式有多种需求。影视、舞台表演、出版书籍、制作节目等方式,可以满足社会的不同主体、不同层次的需要。为此,作品需要不断演绎、发展。
4、就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言,同一作品可以有多种演绎形式。不同的演绎方式需要不同的能力,而原创作者不一定具备这些能力。如作词作曲家并不一定具备演唱者的能力,小说的作者不一定懂电影编导,而作品的传播需要这些演绎形式;从另一方面来看,《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作品所表达的思想,这与《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的思想不同,因此,对作品的演绎作出再创作劳动的主体,法律给予充分的认可和保护。
软件第三著作权多少钱
一、软件第三著作权多少钱
申请软件著作权可以由代理人申请,著作权人可以有两个乃至更多。独立开发完成软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通过合同约定、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申请费,即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每件250元,如果申请登记含有多种文档的,需要额外收费,每多一种文档需额外收取80元,因此申请时需要额外续存320元作为额外手续费;
2、备案费,在软件著作权申请下来后需要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时是需要备案的,备案的费用是每件300元;
3、续展费,软件著作权续展费是每件550元;
4、证书费,证书分为登记证书、备案证书和续展证书,每项证书各50元。此外还有其他一些费用并不是每次申请都会用到的例如:变更或补充登记费、变更或补充登记费、变更或补充登记费和查询费等,这些都是视情况而定的,通常情况下申请时候官方费用在300元左右。
二、如何填写软件著作权申请表
软件著作权申请各栏填写和提交其他申请文件的要求:
(一)申请者栏:1、个人申请者:除填写各项内容外,应提交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如护照等)的复印件。2、法人申请者:名称栏应填写单位全称。身份证件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同时加注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应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的复印件。3、法人分支机构和法人内部组成部分应由法人开具证明。
(二)代理者栏:1、个人代理者:除填写各项内容外,应提交与软件申请者签定委托代理授权书。2、法人或其他组织代理者申请者:名称栏应填写单位全称。身份证件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在电话栏中加注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应提交与软件申请者签定的委托代理授权书。
(三)软件名称栏:填写变更或补充前申请原著作权登记时的软件全称。
(四)登记号栏:填写变更或补充前由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颁发的登记证书号。提交登记证书或复印件。
(五)变更补充事项:填写需要变更或补充的事项,并提交相应材料。变更或补充的事项一般只限于软件名称。涉及著作权归属事项的变化需办理其他申请。
(六)申请人保证声明栏:申请人应认真核对申请表格各项内容、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是否真实,符合申请要求;明确因提交不真实的申请文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核实无误后,个人申请者签名或者加盖名章;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者,由单位加盖公章。签章应为原件,不得为复印件。
三、软件著作权保护有哪些条件1、原创性,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2、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客观地表达出来并为人们所知悉3、可再现性,即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4、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即软件,按本条例的规定,指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软件著作权人分为两类,即原始的著作权人和后继的著作权人。原始著作权人是软件开发完成时的权利享有者,后继著作权人是从原始著作权人处依法继承或受让软件著作权的单位或公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指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及其文档。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确定
计算机软件侵权损害的赔偿
1、计算机软件侵权直接损失的确定方法
1)可得利润损失法以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可得利润的减少作为权利人的损失。其计算公式为:损失额=软件的单位平均利润×(月标准销售量×侵权时间(月数)-在被侵权期间的实际销售量)。使用这种方法计算比较复杂,主要问题有:
(1)月标准销售量的确定。如果软件投放市场后销售情况较好,呈上升趋势,则要以被侵权前最后一个月的正常销售量作为月标准销售量。如果软件投放市场后,销售量不具上升趋势,而是上下波动,则可取其被侵权的月平均销售量。
(2)侵权开始时间的确定。侵权时间对于损失额的计算很关键,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很难确定。知识产权律师认为,如果可以查明盗版上市时间;如不能确定盗版上市时间,在市场上没有较大的不利于该类软件销售的情况下,可将软件销售量锐减的月份作为侵权的开始时间。
(3)软件的单位平均利润应是净利润,而不是毛利润。这种计算方法的优点是所得出的损失额比较接近于实际损失,且适用范围广,可用来计算大部分软件侵权案的侵权损失额。不足之处是没有考虑到市场因素的影响,当市场变化较大时,不宜采用这种方法。
2)侵权获利法即以侵权者侵权所获利润作为权利人的损失。在实践中,这种计算方法运用得比较少。主要是因为,对侵权者的销售情况取证困难,不易确定侵权者的真实获得情况。其次,计算机软件属知识密集型产业,开发费用大,投资高,但复制却比较容易。一份不加的软件一经销出,就无法控制其再行复制的传播范围了。仅以查获的非法利润所得作为权利人的损失,显然是不客观的。另外,从社会效果来看,如果仅判定侵权者赔偿已查明的非法收益,那么对他来讲是无关痛痒的,甚至还可获得未被发现的非法收入,因此就不利于打击侵权者的违法行为。如果权利人与侵权者的销售地区不在一个区域,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对于权利人的销售情况影响不大,在不知道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当然,这就需要对侵权者的销售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确定查清侵权者的获利情况。
2、计算机软件侵权间接损失的范围软件侵权所造成的间接损失主要为权利人行使软件作品著作权的可得利益损失。这些损失包括权利人丧失的市场份额及市场竞争力上的削弱,以及商业信誉的损失。此外,对于用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也应计算在内。在实践中,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的范围一般包括:(1)合理的律师费用;(2)调查取证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正当差旅费等;(3)为举证而查阅、复印有关资料而支付的合理费用;(4)合理的鉴定费以及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费用等其他合理费用。
3、司法确定的赔偿额范围及最低赔偿额的适用鉴于计算机软件侵权诉讼的特点,在很多情况下,侵权行为人造成了侵权后果,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获利由于多种原因并不易查清。当事人对此举证及人民法院查明有关事实也是十分繁杂、浩大的工程。因此,对无法查清实际损失或营利数额的,可以按一个规定的范围确定赔偿数额。根据各地经验,对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赔偿额为人民币1万元到30万元幅度掌握。在此范围内,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后果、过错程度等进行确定。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权按照上述赔偿范围最低数额要求赔偿的,被告的行为又构成侵权,人民法院可以不作有关侵权损失的调查,可直接按照该数额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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