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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软件著作权转让误区有哪些呢?

作者:北京鑫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6 08:47:26

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软件著作权也是常见的转让主体之一,那么常见的软件著作权转让误区有哪些呢?

1、误区之一:软件转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应当明确,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属于私权。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是基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的需要,并且有利于软件转让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倡导性规定。至于当事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与是否违约、是否履行合同一样均系其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范围,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国家不宜过多干涉合同的订立。

实践中,软件转让方式以书面占绝大多数,但也有不少口头形式的软件转让合同形式,且其中不少已经实际履行,故没有必要强迫当事人在软件转让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更没有必要在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一律认定其无效。

2、误区之二:软件转让必须实行登记,否则无效

现行《计算机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此的规定是,软件转让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强调的是自愿登记原则。该规定的合理性表现在: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国家对私权的尊重;另外从实际情况看,国家进行了几次的机构改革,原来的软件转让合同登记管理机构已几经转换;二、减轻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负担,符合入世后政府职能转变的大的趋势;三、避免了司法部门在审理案件时因为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生效而产生的分歧,有利于法制的统一。

故在实践中应当充分认识和掌握现行《计算机保护条例》对软件转让合同登记已经由旧《计算机保护条例》的强制登记改为自愿登记,准确把握软件转让合同是否登记本身并不影响该转让合同的效力。

由于我国对著作权特别是软件著作权方面的发展的高度重视,国家对软件著作权的申请并不会轻松给予通过,因此,想必大家都想知道申请软件著作权的具体条件。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由于我国对著作权特别是软件著作权方面的发展的高度重视,国家对软件著作权的申请并不会轻松给予通过,因此,想必大家都想知道申请软件著作权的具体条件。下面,北京版权登记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申请软件著作权的条件1、鉴于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因此申请登记的软件应由计算机程序与其相关文档组成。文档是对软件开发、使用和维护的书面描述,例如:软件需求说明、用户手册、维护手册等。2、登记的软件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的软件。3、需要登记的软件应予公布。只在单位内部使用该软件是不公开的。仅以学术讲座形式,如通过认证软件、科技成果研讨会等形式介绍软件的,不得出版。4、要求企业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

如何转让软件著作权1、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代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转让或该软件的专有合同登记。2、申请人应当留存所提交申请文件的副本。3、通过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相关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可,也可使用特快专递邮寄或者挂号信到中国软件著作权登记部进行办理。4.、申请表格应在网上打印。未经允许,请勿更改表格格式。申请文件的签名和盖章应当按照规定,签名和盖章应当与申请表上填写的名称或者名称完全一致。5、著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法人证明,并加盖事业单位公章;

三、软件进行著作权申请相关材料有哪些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提交在线填写的申请表打印件,注意签章要为原件,不可擅自更改表格格式以及对其内容进行复制、下载。软件(程序、文件)的标识一般交存:源程序和文档不60页的全部提交,超过60页的提交连续前30页与后30页;3、有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权利归属证明文件、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1)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并在申请表上注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的需盖公章)

4、其他证明文件许可修改他人软件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软件著作权申请条件的目的是规范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因此大家对这些条件应该有充分的了解,为自己申请软件著作权做一个知识储备。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可以说软件也给自己带来了很多的方便,但是随着现在的软件开发越来越多了自然也会有侵权的问题产生,当自己开发的软件有了侵权问题之后,首先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想办法维权了,那么软件著作权侵权怎么处理?请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下这个问题吧。软件著作权侵权怎么处理?

1、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软件著作权侵权是指行为人本身并没有直接实施他人的软件著作权权能,但却帮助、诱导或放纵他人实施直接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在软件著作权侵权中,须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主观过错包括两种:一是明知。明知主要有两种方法:第1,侵权人自认明知。第二,通过通知和移除规则推定。任何一个理性的的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人都不会自动承认明知。因此,只能通过通知和移除规则推定其明知。

3、应知。应知是指即使权利人没有发出过软件著作权侵权的通知,如果被侵权的事实已经像一面鲜亮的红旗在行为人面前公然飘扬,以至于处于相同地位的理性人不可能意识不到软件著作权侵权。如果行为人采取鸵鸟政策,视而不见,就存在着过失。

4、软件著作权侵权与共同侵权之间有着复杂的关系。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主体的复合性,要求具有两个以上的主体;二是有着意思关联或行为关联,要求加害人之间有着意思联络或行为关联;三是加害行为与结果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软件著作权侵权有可能同时也构成共同软件著作权侵权,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侵害他人的著作权,但仍然在帮助、诱导或放纵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构成软件著作权犯罪。

在共同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下,加害人之间承担的往往是一种连带责任。如果采用共同软件著作权侵权制度,对于软件著作权侵权人而言,其责任过重。为了减轻软件著作权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有必要设置软件著作权侵权制度。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侵权人和直接侵权人之间各自承担责任,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对软件著作权侵权人丽言,其承担的责任相对较轻,便于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当我们的软件著作权有了侵权问题产生时,自然大部分的人首先想到的是维权,但是在维权的过程当中,有很多事情都是需要提前了解一下的,例如了解一下软件著作权侵权怎么处理,希望小编以上为您介绍的内容,会对您的维权有帮助。

近年来,社会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越来越多,这也导致了许多知识产权案件。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侵权现象并不少见,那么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和法律责任是什么呢?著作权法律责任著作权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的认定:

1.著作权侵权的含义和构成要素是什么?

一些学者认为,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许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有学者认为,违反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从事著作权法授权人控制、限制或禁止的活动。②有学者认为,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行使著作权人权利或阻碍著作权人权利实现的行为。③我认为,侵犯著作权行为是指著作权权利人故意或以著作权法律不允许的方式非法侵犯著作权权利人的法律保护权,并依法承担一切损害赔偿责任。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应该从过错和无过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在适用过错诱导原则的情况下,其构成必须具备四个要件: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就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行为而言,过错不再是此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违法。造成事实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行为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开展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或者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了极大的威胁,都不可避免地会在未来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

2、损害事实。它通常意味着侵权人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损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对2人以上造成损害,且无法确定责任原因,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如果出版商未经作者许可出版,但支付作者报酬。违反版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首先是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2人以上许可发表作品;(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未参与创作,以谋取个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通过表演、播放、展览、发行、制作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未经2人以上许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违反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著作权行政部门可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剽窃他人作品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独享的3本以上图书;(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发布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六)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七)生产、销售他人署名的假冒艺术作品。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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