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版权资产管理?
作者:北京鑫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5 08:42:16
小编在本文为大家带来的是版权资产的相关答疑。对于什么是版权资产,又该如何进行管理?想必大家都很陌生。所以快看下本文内容吧。
1、什么是版权资产?所谓版权资产,即著作权资产,是指企业所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著作权的财产权益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2、什么是版权资产管理?版权资产管理,是针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并能为其带来经济收益的版权资产进行组织、协调、配置,以实现其保值、增值的管理过程。就其内涵而言,版权资产管理涵盖权利管理和价值管理两个层面,通过版权资产相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进行清查核算和测算投入产出绩效,实现对文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可持续跟踪、记录、核算与控制,是企业资产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3、哪些主体可以做版权资产管理?版权资产的持有机构可以做版权资产管理。由于版权密集型企业生产和经营的产品是与版权密不可分的,因此是最需要对版权资产进行管理的企业类型。版权密集型企业大量集中在核心版权产业中,涵盖报纸、期刊、书籍出版、软件、影视、广播电视等多个行业领域。
4、如何进行版权资产管理?目前,很多文化企业已经了解了版权资产管理的概念,但具体的实施工作仍是一项前沿性、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各个环节连接紧密。有些文化企业通过北京版权登记、表单记录或者外包法务的方式实施了一些基础性管理,但想要实现版权权利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掌握版权资产的运营状况,仍会面临许多较为复杂的专业性问题,急需专门的机构为企业梳理版权资产管理现状,有针对性地提出版权资产管理的解决方案。此外,在建立内部管理及版权资产台账时,专业的版权资产管理软件可以辅助业务人员规范操作,并实时更新资产状态、提示风险、形成可视化分析,从而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软件转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吗?现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故有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一律无效。需要明确的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属于私权。在软件著作权发生转让时,签订书面合同自有其必要性。
理由是:一、签订书面合同能够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不必要的纷争产生;二、软件转让合同涉及转让的目标(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该软件)、转让的期限(短期还是永久转让该软件)、转让的价格及价金的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全部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不用书面方式一般不容易明确,而且不利于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
国内著作权归责原则不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
1、目前国内著作权领域尚缺少与无错归责原则配套实施的保险制度。考虑到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与责任保险相依附的现实情况,法官在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时,往往需考察责任保险制度。目前,我国保险事业蓬勃发展,但国人对于责任保险还缺乏应有的认识,立法也欠缺相关的规定,尤其是在著作权领域,尚未见到有关责任保险的立法构建,实践中也缺少操作实例,在此种情况下谈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并意图通过该归责原则来分散社会风险,条件尚不成熟。
2、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为此其不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上文所述,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此类行为往往本身具备合法性,只是法律出于弥补受害者损失,平衡损益双方所处的社会地位、风险承担能力等考虑,才在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具备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依法直接认定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同于高度危险行为,一般来说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比较明显,常常表现为在法律许可使用的范围之外,对著作权人享有专有权的作品不当使用,为此发生著作权侵权行为后,受害人通常不会面临举证不能的困难;此外,其不涉及或很少涉及由于技术问题而致使是否发生侵权行为、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认定困难的情况。
3、著作权本身具有极强的兼抑性,这决定对著作权的保护不宜过宽,而应从严,为此不适宜适用过宽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而应使用从严的过错责任原则。著作权立法者在立法之初就着重考虑著作权人的合法垄断利益与一般公众的学习、思考、应用利益及整个社会文明的演化、进步之间的利益平衡,在该利益平衡中因一般公众对作品的学习、使用需求及社会整体文明进步的需求,较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更具长远性、广泛性,为此著作权立法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做出了必要的限定。鉴于此,我们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种意在倾向保护受害者的归责原则不宜作为著作权归责原则。否则其很可能扩大原有的著作权保护维度和空间,使得著作权立法者的本意遭受扭曲。
4、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学者,大多存在对国外发达国家立法的错误借鉴和理解。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学者,所提出另一个重要的理由是英美、德法等发达国家在著作权侵权归责立法中均适用了或类推适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然而上述结论大多源于部分学者对英美法系判例、大陆法系立法的曲解或断章取义。
例如,部分学者认为美国版权侵权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言而喻的,其《绿皮书》及《白皮书》中明确规定不能因为上网的作品太多,在网服务者不可能加以控制,就改变了美国法律对侵犯版权普遍适用于的严格责任原则。这部分学者将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等同③,并得出以上结论。而事实上,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二者从定义上讲存在明显区别,严格责任主要是英美法中采用的概念。按照普遍法学者的解释,严格责任是指当被告造成了对原告的某种明显的损害时,应对损害负责。对于严格责任,各国立法规定了的抗辩或免责事由均比无过错责任要广泛的多。
著作权的内容是什么著作权过去被称为版权。版权的原意是版权,即版权。这是因为印刷在过去并不流行。当时,社会认为农作物最重要的权利是印刷和出版它们的权利,所以它被称为。然而,随着时代的演进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作品的种类也逐渐增多。英国的《安娜法案》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律,它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商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利法》,开始重视对作者表演权利的保护。1793年,作者权利法颁布,作者的精神权利受到更多关注。著作权的获得意味着著作权人获得了著作权法的保护。
各国法律对收购条件有不同的要求,主要分为自动收购和登记收购两类。
(1)自动获取是指作品创作完成后,自动生成著作权,不需要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自动采集系统,我国也是如此。
(2)注册是指登记注册是获得著作权的条件,著作权只能在登记注册或审批后生成,不能自动生成。少数人采用这种制度。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著作权自作品创作之日起自动生成,无需任何审批或登记手续。此外,无论作品是否发表,只要作品已经创作,就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著作权的概念是什么意思?作者和著作权人的概念和区别目前,很多人误解为作者是著作权人。在著作权保护的过程中,人们往往达不到要求,因为他们不知道谁是作者,谁是著作权的人。因此,有必要区分作者和著作权人这两个相似的概念。
一、作者和著作权人的基本概念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著作权人,即喜欢著作权的人。中国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者不得享有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人可能不享有作者应该享有的权利。这在著作权保护过程中必须注意。正常情况下,作者是创作作品的人,也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作者与著作权人不谋而合。
二、相关法律法规《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中著作权的所有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则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说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可由委托人根据双方的约定享有。此时,受托人只是事实上的作者,而不是委托作品中的著作权人。也就是说,在委托协议的情况下,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权人。在现实生活中,委托作品中经常会发生著作权所有权纠纷。如果你委托他人写回忆录,作品反映了委托人的思想、经历和生活以及委托人提供的具体材料。委托人认为著作权属于自己,而受托人认为他参与了创作,当然享受著作权了;另一个例子是学校委托录音录像部门制作录音录像资料,或者名人委托画家为其画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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