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哪些权利可以转让?
作者:北京鑫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3 08:33:40
著作权哪些权利可以转让?著作权转让流程
著作权中的主要权利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实际中,哪一类权利可以转让呢?著作权转让流程又是怎样的?带着这些问题,跟小编阅读下本文吧。
一、著作权可以转让哪些权利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二者是否都能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对象呢?实际中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权转让的权利范围只能限于财产权。原因:首先,著作人身权是基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行为而产生的权利,每一个作品都反映了作者不同的思想和人格,而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受宪法保护的,擅自发表他人作品、将他人作品署为己名等行为会导致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害。其次,如果人身权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对象,会产生大量欺世盗名的作品,高水平作者的署名可能商品化,最终结果是既产生大量低劣的作品,又败坏署名作者的声誉,这种必将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和社会问题。因此,人身权不宜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对象,著作权转让只能限于著作财产权。
二、著作权转让流程1、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2、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3、通知缴费4、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5、登记机构受理申请6、审查7、制作发放登记证书8、公告
对于版权的申请,一般都是委托代理办理登记的。保护版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版权登记的办理,我们可以有两个途径选择,一个是作者自己去办理,一个是作者委托专门的代理公司去办理,一般建议大家选择代理机构去办理。专门的著作权代理公司在中间就起到了一个中介人的作用,负责处理著作权事务,以求把作者和使用者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下面,跟随一起来看看版权登记的具体内容吧。
主要有以下几点:
1、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成后会生成受理号,您需要将申请表打印出来,并盖章或者签字。一般代理公司都会将这些资料准备好。
2、递交书面材料需要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盖章的申请表、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资料、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的前30页和后30页如果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以及权属证明材料。
3、受理著作权登记文件初步审查通过后,版权保护中心会受理,根据目前的政策,国家是免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费用的。
4、审查版权保护中心会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登记;不符合规定的,发放补正通知。
5、领取证明审查通过后大概需要30到60日的时间,您就可以领取著作权登记证明。
著作权符号很重要,懂版权的人都知道的,但如何输入HTML著作权符号,又是什么意思,很多人都不太懂,下面著作权代理就给大家介绍一下著作权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HTML版权符号?著作权的代表符号:英文字母Copyright,C,版权的首字母C,这是国际上公认的,在世界版权公约中有明确规定。在我国,将版权所有字样标注在作品显著位置,并附有对作品版权状况的相关说明是一种版权保护的做法。
二,如何在文档中输入版权符号。可直接复制粘贴使用,或在world文档中输入版权符号,使用快捷键CtrlAltC。
三,版权声明的书写方式。具体请参考官方规定要求。
四,查询北京版权登记。1.在版权中心数据库上进行档案或专题查询。2.可选择缴费方式申请查询;还有就是登陆官网进行查询。3.登陆官网首页,在版权登记大厅栏目下的右边,进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在公告页中输入软件名称等信息,就可以查询到软件是否已登记,是否已取得软件证书。
众所周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一种,其他著作权环境下的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已经成为共识。但是软件时的署名权能否转移,现行《条例》规定得并不明确。理由是与其他著作权的署名权相比较,存在一些区别,究竟是怎样的呢?就带大家来看下。
1.软件的本质在于其功能和性能,可以视为一件“技术产品”。一般与制作者的人身关系联系不大,消费者注重的是软件质量与功能;而其他著作权环境下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则比较注重创作者的身份与作品的关系,其中作者的知名与否对消费者而言很重要,而软件的作者则不然。
2.其他著作权中如职务作品是强调从事职务创作者享有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而现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职务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其中就包括署名权,开发者个人没有该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仅仅享有获取相应的报酬权。
3.很多软件的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参与的人员很多,同样一个软件可以由多个或不同的作者来完成,其署名有一定的技术困难;而一般作品除合作作品外,一般是自然人个人能够独立完成的,署名清晰、明了。
现行《条例》在规定软件著作权中署名权时,具体区分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不同情况下规定有所不同。对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转让中的署名权是否可以随财产权一并转让没有明确,仅在第十五条规定继承时署名权不能继承。笔者认为,软件受让方坚持要改成由受让方署名,而软件又同意的,法律不予禁止。
而且此类情况在软件著作权交易习惯中并不少见,许多个人开发的软件在作为“技术产品”出售转让时,一般由受让方买断,其中明确包括署名权。而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的转让也涉及署名权转让的问题,考虑本身署名权已经与实施技术开发者分离的因素,同样允许当事人约定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将署名权一并转让,由受让方行使署名权,该类情况同样在软件交易中大量存在。
故在现行《条例》对软件署名权是否可以转让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要做的是鼓励软件交易,为其提供好的法制环境,不要过分强调软件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移,而认定转让合同无效,过多地干涉软件正常的交易,以免妨害软件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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