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保护原则有哪些?
作者:北京鑫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1 08:38:30
著作权法保护原则有哪些?著作权保护期限有多久?
著作权法保护原则:
(一)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作者的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化进步的源泉,因此,法律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权益的保护,激励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二)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作者的利益实质上是一种私人利益,而使作品得到广泛传播则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为防止作者滥用著作权法赋予的权益导致公众利益难以实现的状况,著作权法又对作者的权利作出限制,如规定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
(三)与国际著作权制度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发展,许多作品借助各种媒介被传播到其他国家,而著作权的保护又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为了解决作品传播的国际性要求与著作权保护地域性之间的矛盾,国际上已经形成了相关的著作权国际保护公约。我国于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四)鼓励作品的传播国家制订著作权法并不只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而且还在于鼓励作品得到广泛的传播,繁荣社会的文化生活。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了对作者传播者权利的保护,即是鼓励优秀作品得到广泛传播的体现。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在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但没有发表,甲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2、合作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与乙于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如果甲在1990年的8月1日死亡,乙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该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一般从作品首次发表时开始计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给予保护。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那么这些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都有哪些具体规定呢?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又是如何计算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停止侵害停止侵害,又被称为禁令救济,是最常见的制止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对于正在实施的侵犯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无论侵权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禁令分为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在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侵权成立之前,责令停止侵害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因原告败诉而被撤销,因此称作临时禁令;人民法院确认侵权成立后颁发的禁令为永久禁令。临时禁令是一种行为保全措施。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21号),在著作权案件中适用临时禁令,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1)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2)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3)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4)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如果被告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有悖公序良俗,或者违反比例原则的,可以不判令停止侵害,但是一般需要根据案件情况酌情从高确定赔偿数额。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人民法院确定著作权侵权成立后,判决侵权人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这是一种较普遍适用的带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那么如何计算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2)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如果权利人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提供了初步证据,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且侵权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违法所得的数额。
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4)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一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对于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侵犯表演者的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的,可要求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确定赔礼道歉方式、范围,应当考虑著作人身权及表演者人身权受侵害的方式、程度等因素,并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影响范围相适应。此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当一件作品问世时,就取得了著作权,为了能让作品得到保护,所以是需要申请版权,进行著作权登记。那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收费标准是怎样的?跟随北京版权登记来了解一下。
1、著作权登记费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250元/件次。该项目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80元。例外交存手续费320元/件次。
(2)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每次100元
(3)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费:50元/件
(4)版权变更或补充登记费:150元/件次
(5)请求延期处理费:第一次100元/件次,第二次200元/件次
(6)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100页为120元,超过100页的,每增加1页增收2元
姓名权和姓名权的区别姓名权是指侵犯公民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以及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从法律上讲,名称保护的对象是权利人的名称。著作权侵权是指所有违反著作权法律,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当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他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当公民的著作权受到侵害时,他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公开道歉,但赔偿不适用;
著作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我们有自己的名字,我们经常在一些地方签名,我们也有一定的权力签名。姓名权和署名权有什么区别?作为一项无形财产权,著作权是一项极其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成为法律中最复杂、最深刻的分支之一。
署名权是这项复杂的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署名权的各种具体应用的总和构成了署名权的内容。厘清署名权的内容,有助于我们更清楚地认识和保护署名权。署名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决定是否署名的权利、决定如何署名的权利、决定如何安排署名的权利和署名说明的权利。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名称保护的对象是权利人的名称。姓名不限于户籍管理机关中公民的正式登记真实姓名。姓名权包括: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改变姓氏或名字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共秩序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良好的风俗习惯,都是允许的,但只需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变更手续。名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专有名称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和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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