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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保护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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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保护期是多久?

作者:北京鑫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4 08:26:06

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从提交人死亡开始,至提交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结束。著作权的提交人在死前受到法律保护。在中国,“著作权”从创造之日起就产生了。除了发表权,个人权利没有时间限制。一旦发表权被行使,它将被用尽。如果在作者死后50年内没有出版,它将不再受到保护。财产权的保护期是作者的一生加上他死后的50年。如果作品在创作完成50年后仍未发表,则不再受保护;此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作品以及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以及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保护期为作品出版之日起50年,如果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出版,则不受保护。北京著作权登记的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发布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最长保护期不得超过50年。

扩展数据:版权保护期分类:(1)一般作品,作者生前加上死后50年。共同作者应为已故的共同作者。(2)电影作品,发行50年后。如果在生产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布,则在生产完成后50年内到期。(三)匿名作品或者署名作品自依法向社会公布之日起50年。如果公众知道作者的身份,一般作品也适用。(4)摄影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自作品完成之日起25年。上述保护期是各国应该保护的最短期限。可以指定更长的保护期。

作品的版权保护是在作者死后50年吗?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著作权继承人有以下类别:

[1]1.著作权如果公民是公民,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应在公民死亡后著作权法律所规定的保护期内,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转让,即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后可以成为作品财产权的新权利人。方式可以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接受遗赠。此外,《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艺术等原作品所有权的转让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让,但原作品的展览权归原所有人享有。”因此,如果艺术等原作品的所有权在作者去世前已经转移给他人,则除展览权以外的著作权仍属于作者。作者死后,这类作品的著作权也是继承的对象。

2.著作权如果属于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应由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承担其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不承担权利义务的,应当享有。

3.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没有继承或者遗赠的,应当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可见,作品的财产权,即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是可以依法继承的。对于作品的人格权,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其不能成为继承的主体,但著作权法也规定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时间限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0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无人遗赠的,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受著作权行政部门保护。

版权就是著作权,一个作品自诞生之日起就自然拥有了著作权也就是版权,不管登记不登记,一个作品的版权都受国家著作权法保护,可是登记和不登记的保护结果是不一样的。当遇到著作权纠纷时,没有登记的作品就要千方百计举证证明该作品是自己的,面临证据不足、举证困难、难以维权的问题。而登记了的作品,在版权登记证明就是一项最有利的证据。我们为什么要进行版权登记呢?登记版权手续是怎样的?

一、根据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本省的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

二、版权局负责本省的作品自愿登记工作,具体承办部门是广东省版权事务所

三、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按《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和材料

1、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一份;

2、个人作者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两张(不大于3R,可电脑打印),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空白处,并在上面盖骑缝章,另一张随材料提交。

其实软件著作权登记这件事情,如果当初提交的材料有些细节存在错误的话,可能就会导致最后颁发的证书上的编码以及相关的时间期限等都会存在着问题的。有的时候软件著作权登记证颁发下来了以后还要对有些材料进行补正,如果遇到这种事情,肯定也特别的关心软件著作权登记补正的规定是什么?

1、软件全称

一般以“软件”、“系统”、“平台”、“插件”、“中间件”等词作为全称结尾,不使用“工具”、“计算”、“系列”等结尾。

2、软件简称

不要比全称更为复杂或超出全称所描述的功能范围。即,一般应当摘选自软件全称,不能出现全称中未出现的字词。

一、申请表

(1)有特别需要,必须要填

对在简称中出现而全称中未出现的字词,应当对使用该字词的含义及原因等进行解释说明,并保证其不涉及其他法人的名称、商标或标识。如果该字词是注册商标,则须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2)无特别需要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候某些申请人其实对于自己软件的简称并无特别需求,往往是为了填表才临时想一个简称。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本身对于软件简称没有特别要求,在遇到补正时,可以将“不填写简称”作为一个补正选项告知申请人。在某些时候,可能会节省客户时间,提高补正效率。

在此种情况下,应同时检查源代码和技术文档中是否存在该软件简称中出现而软件全称中未出现的字词,包括源代码和技术文档中的文字和图片,如存在,应当删去(文字中出现)或隐去(图片中出现)。

3、开发完成时间(申请人常为公司)

(1)申请人自己开发

一般应当晚于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公司成立日期。

(2)其他人/公司开发

可以早于、晚于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公司成立日期。此时常见的,申请人是通过受让方式取得拟登记的软件著作权,则在补正时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①提交申请人受让该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协议书;

②提交转让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的需加盖公章);

③在申请表的“权利取得方式”项目选择“继受取得-受让”。

注:在补正中,如有其他必须说明的问题,须加以说明。鉴于其他著作权取得方式较鲜见,因此如果上述情况不符合,须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说明/证明(加盖公章确认以及说明的日期等),并在申请表中做相应调整。

二、源代码(常选择一般交存)

1、页眉

应当调整为统一的格式,即,左边为“软件全程版本号”,右边为页码。

2、正文

只接受文本程序语言,不接受图形语言。源程序应提交前、后各连续30页,每页程序不少于50行(后30页末页可少于50行),总计不足60页的,应当全部提交。源程序应当有较为明显的开始和结束代码。

源代码中不能出现“作者”、“Author”等明显涉及权利归属的词。

三、技术文档

1、格式

包括封皮、目录、正文三部分,页眉应当和源代码部分一致。封皮包括技术文档名称、申请人名称、软件首次发表日期(精确到月)。

2、内容

所有出现的时间节点应当和申请表中的各个时间节点一致。

3、篇幅

整体上应当和软件总行数相适应,应包含软件的详细使用说明或设计开发文档,不能出现软件行数很大而技术文档很简略的情况。

四、其他

递交文件应当仔细检查,不能出现缺页、夹页、废纸打印等现象。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或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将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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