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版权登记有必要吗?
作者:北京鑫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23 08:15:15
知识产权里,大家多数把注意力放在商标和专利上,对于版权登记并不上心。甚至很多人会觉得北京版权登记有必要吗?
一、版权登记的好处1、版权可证明商标的归属权,以免日后因归属权问题导致商标无效。
2、版权一旦登记之后,其他任何人使用必须经过权利人的允许,否则都属于侵权。版权登记证书可作为权利证明,是著作权人启动反盗版维权行动的前提条件。
3、商标申请是按类别的进行注册的,相应的保护也是按类别,您的商标暂时还没有做到全类覆盖,那么版权起到一个很好的辅助保护作用。
4、商标申请周期较长,版权申请周期短,在商标核准前版权证书也可起到一定的防御保护作用。
5、按照我国《商标法》和《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被撤销和无效。所以,如果一件美术作品(如图形)被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一个图形商标被他人在别的类别上抢注,此时,利用版权在先权利进行异议或撤销,可能性就比较大。看了
著作权是代表着当事人对于该软件所享有的各种的专有权利,软件著作权登记则在知识产权当中也是比较特殊的,而且软件著作权登记日期就是以当地的知识产权总局下发的登记证为准的。可是关于登记证书,有很多人可能比较好奇的一个问题是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日期的有效期是多少?
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日期的有效期是多少?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也就是说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就自动产生,其间不存在开发完成日到首次发表日这个间隔,其保护期限为作者有声之年再加50年。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其保护期存在开发完成日到首次发表日这个间隔,而50年的保护期是从首次发表后开始计算,其实前面开发完成到首次发表这段时间也是保护期。某软件的首次发表日期是2008年12月22日,那么其保护期为2058年的12月31日。理论上,这个证书的有效期同软件的保护期。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日期查询方式是什么?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相关部分条文规定,其中包括:
第六条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第十条软件登记档案查询方式包括
(一)通过中心网站公告栏查询
(二)软件登记电子档案查询
(三)软件登记纸质原始档案查询
第十一条按照下述规定办理查询手续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查询的,应当填写《查询申请表》,并持身份证件、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办理。软件登记人查询和复印自身登记文件的,还应当提交软件登记证书原件。
(二)司法机关因执行公务查询、复印和借阅登记档案的,承办人应当填写《查询申请表》,持单位介绍信或公函及工作证办理,复印和借阅登记档案的,应当经中心软件登记部负责人、中心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中心软件登记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借阅登记档案的,应当填写《借阅档案申请表》,经过软件登记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办理。
三、查询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查询人应当在档案管理员陪同下在登记大厅查询窗口区域阅览或摘录登记档案。复印纸质原始登记档案和打印电子登记档案应当由档案管理员完成。
(二)查询纸质原始软件登记档案的人员,禁止在档案材料上修改、涂抹、标记等。
(三)查询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提供查询;造成损失的,查询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符合查询规定的申请,中心应在受理查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侵犯著作权的行政处罚罚款是多少?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责任的形式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行政处罚条款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
1、选用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根据《著作权行政行罚实施办法》,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2、行政责任形式
(1)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先诫和谴责,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
(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这种处罚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权人不能继续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营利,但没有触及侵权人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获得的收益。因而在侵权人已获得收益的情况下,单独使用此方式是不合适的。
(3)没收非法所得。是指将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的缴国库。这种处罚形式是前一种处罚形式的补充,二者结合起来可使侵权人一无所有。
(4)没收侵权复制品。为防止侵权人将是否制作出来的侵权复制品发行,继续对受害人造成损害,有必要没收侵权复制品。
(5)没收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设备。对那些本可能继续侵权的侵权人,为从根本上消除其继续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可能性,有必要没收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设备。
(6)罚款。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罚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术作品的,罚款1000元至5万元。对其他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可以罚款一万至10万元或总定价的二至五倍。
外国人作品在中国获得著作权的几种情况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需要获得著作权的情况有几种。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形成的法律事实而自然发生,无需履行审批、登记等其他手续。作者在作品创作后自动获得著作权分。但是,对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需要来考虑具体情况。让我们找出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需要获得著作权的几种情况。著作权根据《伯尔尼公约》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应获得著作权的几种情况:
(1)公约成员国国民的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在中国享有著作权的待遇;
(2)非公约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一个成员国出版,或在非公约成员国和公约成员国同时出版,在中国享受著作权优惠;
(3)非《公约》成员的国民在中国享受著作权待遇,只要他们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
(4)对于电影作品的作者,即使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只要制片人的总部或惯常居住地在某个成员国,其作品在中国享有著作权的待遇;
(4)建筑作品或建筑艺术作品的作者,即使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只要他们在某个成员国的建筑中建造了建筑作品或建筑艺术作品,在中国就享有著作权的待遇。根据伯尔尼公约和中国的著作权法,事实上,大多数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都能得到著作权的待遇,尤其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作品。
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和无国籍人士的作品只要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在中国也可以获得著作权分。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应该获得著作权的情况有几种。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致电巴杰知识产权在线客服。巴杰知识产权专注于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版权、域名等知识产权业务方向。主营业务包括三个部分:常规知识产权、涉外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交易。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业的黑马企业。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是如何获得著作权的?
当中国公民完成他们的作品,作者可以自动获得著作权zd的作品,因为他们的创作。那么,外国人创作的作品在中国也能得到著作权吗?如果外国人的作品著作权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的作品想在中国获得著作权的话,他们应该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应当以作者所在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他们所参加的国际条约为基础;
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出版;
3.未同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作者、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发表,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发表。在上述三个条件中,在中国首次出版作品,是指在中国出版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从未在任何地方发表过,而是通过法定程序在中国首次发表的;
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外发表,然后在30日内在中国境内发表;
3.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从来没有在任何地方出版过,而是经过授权改编和翻译后在中国首次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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