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版权登记证有什么用?
作者:北京鑫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14 08:51:45
版权登记证是通过成功申请版权登记后获得的,主要方式分为两种,一是到版权登记大厅进行办理,二是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相关资料以进行办理,待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即可获得版权登记证。那么北京版权登记证有什么用呢?不妨接着往下看。
成功获得版权登记证有什么用呢?获得版权登记证的同时,申请人也会拥有《作品登记证书》,上面会记录着“作品名称”、“登记号”、“作者”、“著作权人”,这些信息都是该作品所属关系的证明文件;而版权登记证是该作品出版刊登权力的证明文件。在版权纠纷案件中,作品登记证书版权登记证可作为强有力的维权工具,维护著作权人的相关权益。
如何维权?维权方式有?著作权人维权可通过协商谈判来解决问题,也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解决和要求赔偿。但无论哪一种维权方式,版权登记证的作用都是极大的。
版权登记证提供的衍生服务?作品著作权在转让、许可、备案、作品保管、版权认证等活动中,版权登记证都可以帮助这些活动顺利地进行。目前可以获得版权登记证的作品类型有以下这些: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喜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版权登记证有什么用?它是维权工具,还提供衍生服务。若企业或个人有相关可进行版权登记的作品类型,都应进行版权登记以获得保护和方便。
众所周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一种,其他著作权环境下的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已经成为共识。但是软件时的署名权能否转移,现行《条例》规定得并不明确。理由是与其他著作权的署名权相比较,存在一些区别,究竟是怎样的呢?就带大家来看下。
1.软件的本质在于其功能和性能,可以视为一件“技术产品”。一般与制作者的人身关系联系不大,消费者注重的是软件质量与功能;而其他著作权环境下如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则比较注重创作者的身份与作品的关系,其中作者的知名与否对消费者而言很重要,而软件的作者则不然。
2.其他著作权中如职务作品是强调从事职务创作者享有该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而现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职务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其中就包括署名权,开发者个人没有该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仅仅享有获取相应的报酬权。
3.很多软件的开发是一个系统工程,参与的人员很多,同样一个软件可以由多个或不同的作者来完成,其署名有一定的技术困难;而一般作品除合作作品外,一般是自然人个人能够独立完成的,署名清晰、明了。
现行《条例》在规定软件著作权中署名权时,具体区分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不同情况下规定有所不同。对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转让中的署名权是否可以随财产权一并转让没有明确,仅在第十五条规定继承时署名权不能继承。笔者认为,软件受让方坚持要改成由受让方署名,而软件又同意的,法律不予禁止。
而且此类情况在软件著作权交易习惯中并不少见,许多个人开发的软件在作为“技术产品”出售转让时,一般由受让方买断,其中明确包括署名权。而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的转让也涉及署名权转让的问题,考虑本身署名权已经与实施技术开发者分离的因素,同样允许当事人约定在软件著作权转让时,将署名权一并转让,由受让方行使署名权,该类情况同样在软件交易中大量存在。
故在现行《条例》对软件署名权是否可以转让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要做的是鼓励软件交易,为其提供好的法制环境,不要过分强调软件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不能转移,而认定转让合同无效,过多地干涉软件正常的交易,以免妨害软件业的发展。
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经营为目的,从事商业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剽窃的行为从道德上来说无异于偷盗。侵犯版权法行为:
(1)在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表达其工作;
(2)与他人的合作将通过与他人创造的工作,因为他们由自己的授权作者许可创造;
(3)未参加创造,以便在别人的作品中寻求个人名人和财富;
(4)扭曲,篡改他人;
(5)剽窃他人的工作;
(6)通过展览,电影制作和电影的工作,或通过适应,翻译,备注等,使用该方法或通过适应,转换,备注等来指定该方法。
(7)使用其他人的作品,并且没有支付费用,或未能经过原作者授权;
(8)如果计算机软件的作品,允许作业的录制产品副本,版权,作者和录制的视频产品的版权所有者,允许其作品或录制记录;
(9)书籍图书馆,发布书籍的印刷设计,期刊;
(10)现场表现从直播或公开转移而没有表演者,或记录业绩;
(11)与版权有关的其他侵犯版权和权利。那么如何甄别是否进行抄袭:
(1)抄袭和版权工作的想法,思想和观点。一般来说,作者可以自由地使用对象,主题,意见,思维等反映在另一个作品中,并在合法允许袭。
(2)抄袭和他人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等。有权法的历史背景表达工作,客观事实统计等,不受保护,以及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免费使用。但完全搬到了其他人来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中的文本可能被识别为抄袭。
(3)抄袭和合理使用。合理的使用是提交人使用其他人工作品的法律依据,一般通过各国的版权法调节自己的范围。任何超过合理使用的人通常都构成侵权,但这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和巧合。版权保护原始作品,而不是第一个工作。如果类似的工作完全独立地创建,则不能被视为抄袭。既然提到了抄袭,那么还有赔偿的事,所有的版权都一样,不局限于作品著作权或者软件著作权。作品和软件著作权登记仅仅作为应对侵权的可提出的证据。那么哪些情况不适用于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呢?
(1)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2)制作、出售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影响较大的
(3)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
(4)未经许可,将原告主要参加创作的合作作品以个人名义发表,并使被告获得较大名誉的(5)其他应当支付权利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
(6)严重歪曲表演形象,给原告的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
(7)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被告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
(8)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
软件升级后的版本还要再登记吗?
不同版本是不同的软件作品,软件功能和性能发生重大变化的升级软件,申请人如有需要,还应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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