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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版权登记是否真的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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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版权登记是否真的有必要?

作者:北京鑫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1-27 08:53:44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北京版权登记真的有必要么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遍地是盗版是侵权,根本告不过来。然而,你不想告别人,懒得去折腾,闷头发财多好啊。可你的想法并不代表所有人的想法,就是有人使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手段去打击你的生意。行,我把你的作品拿去做版权登记了。然后拿着版权登记证书告你抄袭告你侵权,要求你赔偿损失。法院一定会受理,而你方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却需要漫长的时间以及存在法院是否认定你的证据有效的疑难。

版权登记真的有必要么?而这只是面上的恶意,更奸滑的是,向你的所有已知的客户发送侵权警告函,让你在行业里声誉受损,客户疑惧。如果再请媒体介入和曝光,一个运营良好的企业立马就岌岌可危,甚至直接倒闭。

职务作品版权属于公司还是个人?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其特征是: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

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4条对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作了明确规定,即:除依《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单位在其业务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其许可第三人使用,使用方式不受限制,单位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作品完成后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可以许可他人以与本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其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所规定的情形包括:(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

认定这类职务作品,应当注意:第一,从事创作的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是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提供的。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第二,上述作品的责任(应包括各种风险和法律责任)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软件著作权的归属--问题解答

原始取得的软件著作权一般属于软件开发者享有。通过受让、继承或者承受取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软件著作权人。合作开发软件、委托开发软件、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以及职务开发软件另有规定。

一、合作开发软件: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定书面合同约定。未签定合同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二、委托开发软件: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

三、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四、职务开发软件: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音乐版权保护面临着哪些困难问题?

现在听个音乐极为方便,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可能一个小小的举动会造成音乐的侵权。尽管现在各类音乐APP逐渐重视版权保护,但音乐版权保护还是困难重重,为何会这样呢?

1、数字音乐版权的认定较难,数字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但是由于其与著作权、网络传播权、链接权都有一定的关联性,可能分属好几个平台或公司经过多次授权,从而加大了数字音乐版权的认定难度。

2、用户的版权意识相对较薄弱,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都认为音乐理应免费。在享受网络资源的同时,消费者还是延续着以往的免费消费观念,潜意识的不愿意付费享受网络资源包括数字音乐。这也使得多数人根本就没有意识到一些平台的音乐资源涉及到侵权,也就更难意识到个人行为会侵权。

3、随着现在数字音乐的发展,大大的促进了翻录技术的形成,利用数字形式进行音乐信息的传输,不仅可以让用户群中进行多次的传输,还可以对这些信息进行较为随意的结合、改变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操作。由于现有的技术缺乏对数字音乐这一多技术与融合现象的有效监测,导致了音乐版权保护技术的不同步及大大增加了监测侵权行为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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