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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版权登记包含了哪几大类?

作者:北京鑫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08 08:30:05

北京版权登记包含了作品与软件两大类,而这两大类又细分了许多小类,例如作品版权包含了文字、小说、美术等,而软件版权则包括电脑软件、各种APP等。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下这两大类版权登记带来的好处。

一、作品版权登记好处作品版权登记最大的好处就是方便维权,维护作者的合法权利,方便解决各种版权节分,提供证据。当然,版权本身随着作品的产生就自动产生,不用像商标、专利那样进行申请,但是没有登记,作者就很难进行举证,难以收集证据,无法确定著作权人。作品自愿登记制度就是为这些问题设置的,作品一旦进行了登记,就有据可依,就会得到法院或者相关机构的认可,方便维权。其次,通过登记,可以更好宣传自己的作品,在版权交易过程中,也需要有这样的证明文件,方便签订合同,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此外,学校、事业单位的个人凭借证书可以获得职称的晋级,获得奖励,政策支持等。

二、软件版权登记好处软件版权与其他版权是一样的,都是作者或者企业本身的一种无形资产,也是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在发生争议纠纷的时候,需要凭借权利证明进行维权。不同的是,软件版权是企业投资、入股、融资的有效无形资产,是企业申请软件产品登记的先决条件,可以帮助企业获得各种省市级、国家的优惠扶持政策,帮助企业更好发展。对于个人,可以借此创业、入股、融资,帮助自己在发展之初有了一个良好的基础,避免之后的麻烦。同样,进行软件版权交易时需要提供权利文件,有利于软件作品许可转让,实现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作品版权登记费用需要多少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1、文字作品:主要以文字的显示来表达的,例如小说、论文等,收费的标准一般都是按字数来计算的,一百字一下的收费一百元,一百字到五千字内的收费一百五十元,五千零一个字到一万字的收费二百元,一万以上的三百元,如果是像小说那样,一个系列小说有很多部的可协商后确定收费标准。

2、口述作品:就是只是口述出来的文字但是还没有形成文字的一种作品,比如演讲作品,收费的标准也是按照字数来进行收费的,跟文字作品的收费标准是一样的。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如个人创作的音乐、个人编排的舞蹈杂技等收费标准都是首件三百元,如果是一个系列的作品则从第二件起每件收费一百元。

4、工程、产品作品:比如一个工程或者产品的设计图等,收费标准为首件五百元,如果是一个系列的作品则从第二件起每件收费一百元。

版权贸易_版权贸易特点

版权贸易是通过对已有版权作品的使用而产生贸易的行为。它是由著作权人将其对作品拥有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权利(客体)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授权给使用者而产生的。

一、版权贸易概念究其本质,也是贸易行为的一种,所以单列于其他贸易行为,不外是因为其贸易的标的对象不同而已。简单地说,凡是通过作品的版权许可或转让行为获利的贸易行为就是版权贸易。实物贸易是通过货物买卖行为获利的交易,在版权贸易这里不过是将实物所有权变为无形财产权中的版权而已。一般说来,版权贸易过程中许可或转让的主要是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从广义上讲,版权许可或转让行为过程中的当事人无论是否在同一地域、或为同一国籍,都可以称作版权贸易。但在实践中,我国业界所称的版权贸易习惯上是狭义的概念,主要指国际间或不同地区间的涉外版权贸易行为,通常指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不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情况。

二、版权贸易特点把版权贸易从实物贸易的概念中单列出来,当然是因为版权贸易有其自身的相对复杂的因素。版权是属于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概念范畴内的,与物权相比有许多独特之处。目前与我国版权贸易往来比较频繁的国家地区都准许版权完全转让,我国的新著作权法中也有了关于转让的相应规定,目前只有极少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版权不可以转让或者只可以部分转让。对于版权许可,几乎获得了所有国家法律的准许。

通过比较版权的许可与转让,我们可以得知获得版权转让比获得版权许可拥有更多的好处。获得版权转让后,当事人可以独家享有所获得的原版权人全部或部分权利,而许可行为则通常可以是版权所有人一方向多方发放的;获得版权转让后,当事人可以在发现受到侵权时尽快以版权人的身份直接采取诉讼等措施,而仅仅获得许可的当事人是不能享有此种诉讼权利的;在有“著作权可以抵押”的法律规定的国家里,只有获得转让后,才能享有此项抵押权,仅仅获得许可的当事人是无法将还是别人的版权进行抵押的。

我国实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因此,要想保护自己计算机软件的话,就必须要按照规定办理著作权的登记,这样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而在申请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时候也有一些具体的要求,那么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有哪些要求?

一、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有哪些要求

(1)鉴于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故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由计算机程序(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和与其有关的文档组成。

(2)登记的软件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上的软件。即:软件应当是已经固定了表达形式并在存储介质上(如:打印纸、软盘、硬盘、或者ROM等)的软件。

(3)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发表过的。所谓发表是指:软件权利人以包括用出售或其它提供制件的办法向公众发行软件,或者为了进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件。仅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该软件不属于发表,通过鉴定的软件和在科技成果研讨会等单纯以学术性讲座为目的形式介绍软件不属于发表。

(4)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一个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即: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如:基于某个软、硬平台之上能够独立使用、能够实现一定功能和性能的软件。

二、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范围

《登记办法》确定的可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范围是:原创软件,软件的修改本,合成软件(又称集成软件)。

(1)原创软件的登记。原创软件是指软件开发者通过最初始的开发活动完成的软件,而不是在已有软件的基础的通过对原有软件的“二次开发”活动所产生的软件。

(2)“二次开发”软件的登记。“二次开发”的软件是指软件开发者通过合法的开发活动,在原有软件的基础上完成的新软件。软件的修改本或者合成软件均属“二次开发”的软件。

软件的修改本是指:对原有软件进行修改后所形成的在功能或性能方面得到重要改进的新软件。

合成软件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若干软件的部分模块汇集编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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