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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选择北京著作权登记代理机构?

作者:北京鑫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12 08:36:56

随着个人和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重,现在对于很多企业来说都非常重视软件著作权的申请,尤其是不少地区获得软件著作权的企业可以享有一些福利待遇,因此企业委托专业的北京著作权登记代理机构来进行软件著作权的申请就变得非常流行,而今天就来说说这类代理机构怎么选择。

第一,在选择软件著作权代理机构的时候,首先要重视的就是对方的资质和规模,通常情况下企业自行申请会因为对于流程不熟悉以及准备的材料存在问题等诸多原因,申请时间大概在四个月左右。而专业的代理机构往往在一个月内就可以拿证,因此具体多久可以拿证就成了首要衡量因素,如果代理公司只能保障两三个月拿证,这类代理公司自然不建议选择。

第二,企业选择软件著作权代理公司而不是自行申请软件著作权,一方面是考虑到专业的代理机构速度比较快,另外一方面就是考虑到专业机构对于申请过程轻车熟路,因此作为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如何也是需要考虑的,比如有的软件著作权代理公司会派人到企业取需要的资料,然后全程都是代理机构来做,等到指定时间段内就会把软件著作权证书送过来。

第三,当考虑到刚才两点之后,最后自然还要考虑到费用问题,虽然软件著作权很重要,但是如果委托费用太高的话最终计算下来也未必划算,因此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比如这方面的预算以及是否急用软件著作权证书等各种因素来考虑如何选择软件著作权代理公司。

传统出版业如何避免互联网版权纠葛

数字阅读时代的到来,让人们的阅读习惯从纸媒逐渐转移到了互联网平台。对传统出版行业来说,出版合同是出版权的来源,做好出版合同的审核管理,可以避免著作权法律风险,否则容易陷入互联网版权纠葛。

超出合同有效期出版构成侵权

【案例】2003年,盛某与A出版社就涉案作品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内,盛某授予A出版社在中国以图书形式出版盛某作品中文文本的专有使用权(含信息网络传播权)。盛某全权委托A出版社办理该作品的版权转让事宜。双方约定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2008年,《图书出版合同》到期,A出版社与盛某未签订新的出版合同,但仍通过某电子商务网站销售电子版图书,并获得相应的分成。法院认为,A出版社在合同到期后仍通过网站销售电子版图书,构成侵权。

【分析】出版者的权利是我国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以区别于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它依托于作者的著作权,又独立于作者的权利之外。作者创作作品是产生出版者权利的前提,一旦获得作者的专有出版权的授权,该项权利可单独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出版者的权利来源于作者的授权,因此出版者与作者签订的授权合同,是出版者权利的全部来源。超出合同范围的使用,构成侵权。出版者应当做好合同的管理工作,保证其专有出版权在合同有效期限内。

仅获得普通许可不能单独起诉

【案例】2005年,杨某与B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杨某将其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授予B出版社。B出版社在此有效期内有权将著作稿以各种形式出版,合同还约定杨某同意并授权B出版社出版、发行合同所涉作品的电子版,并授权B出版社许可第三方出版、发行所涉作品的电子版。合同有效期内,B出版社因某数字图书馆侵权将其告上法院。法院认为,图书出版合同并未约定B出版社获得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许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驳回了起诉。

【分析】起诉的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合同,B出版社获得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普通许可。只有在获得独占许可的情况下,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如果B出版社获得排他许可,则可以与著作权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著作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本案中,B出版社仅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普通许可,必须经权利人明确授权,才能提起诉讼。对出版社来说,取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何种形式的许可,应当认真审查,如果一开始签订的是普通许可协议,可以通过补充协议等形式,明确出版社可以单独维权的权利。

获得专有出版权并不当然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例】2006年,张某与C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张某授予C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其作品中外文本的专有使用权;C出版社一次性付酬一万元;张某不同意C出版社在互联网上发表上述作品;合同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0日。2007年6月8日,C出版社与某网络公司签订数字图书合作协议,授权网络公司以电子和网络形式向用户提供包括张某图书在内的合作图书的发行/借阅/展示等各项服务,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复制和销售电子出版物等。张某起诉某网络公司侵权。法院认为C出版社获得的是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并未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所以对网络公司辩称获得出版社的授权不予采信。

【分析】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专有出版权是两项不同的权利,前者是作者的权利,后者是出版者的权利。获得专有出版权,并不意味着当然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只有在作者明确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出版社时,出版社才可以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尽管作者并没有起诉出版社,但也给出版社敲响了警钟,出版社超出合同授权范围许可第三方使用可能构成侵权,而第三方亦可以因出版社的相关行为追究合同责任。

公民的著作权保护期是什么?自工程完工之日起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出版,都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法第二条的权利。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按照中国同作者所在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的权利,受本法保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首次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未同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发表,或者同时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发表的,受本法保护。

扩展数据:工作著作权的相关要求规定:

1.如果有2人以上向报纸和期刊提交文章,如果他们在文章发送之日起15天内没有收到报纸发布的通知,或者如果他们在文章发送之日起30天内没有收到期刊发布的通知,他们可以向其他报纸和期刊提交相同的作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2.出版商、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3.著作权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工作。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和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出版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有多长?自工程完工之日起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无论是否出版,都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法第二条的权利。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按照中国同作者所在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的权利,受本法保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首次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未同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发表,或者同时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发表的,受本法保护。

许多软件开发者反映自己去申请著作权登记的时候却被登记机关一次次以材料不完整为理由拒绝,其实只要在登记之前仔细审阅自己的的材料是否符合登记要求就可以避免这样的情况总是出现,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软件著作权登记准备材料:

1)软件源代码提供word文档(4000行不包含注释和空格行),前2000行和后2000行;

2)软件说明书提供word文档(软件功能操作手册);必须图文并茂,图片必须清晰可见(图片上如果含有文字必须清晰可见);

备注:软件不是管理类的,比如是控制类软件,游戏软件,仪器设备软件,嵌入式软件等必须要提供软件设计文档,如果软件有操作界面的,是软件设计文档操作手册,没有界面的只需要提供详细软件设计文档

设计文档一般15页左右

3)软件著作权登记简要申请表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扫描件;

软件著作权登记所需注意事项:

1.所有需要盖章的文件必须加盖公章(个人申请可签字,公章要鲜章不得为打印件)

2.申请表中关于软件的功能描述与技术特点应描述的尽可能详细,不少于两句话。

3.代码超过60页的,提交连续的前30页与连续的后30页文档,每页不少于50行,源代码总量不少于450行。

4.说明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有图的例外),文档总量不少于10页。

5.源代码与说明文档都应标记页码

6.著作权人是多人的,在申请表中应同时盖章,并且提交多方签订的合同

(委托合同,代理合同,合作开发合同,百度上有模板)并且合同需要盖章。

7.说明文档里如果涉及网址、人名等信息,这些信息一定要删除,因为审查的时候审查员可能会让你提供各种证明,极其麻烦。

8.源代码一定要确定好,程序的源代码一定要是开头和结尾,不可以在程序的中间截取

9.其他的问题如申请表的填写,只要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不要填错信息就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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