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版权登记的用处有什么?
作者:北京鑫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12-24 08:10:31
版权就是著作权,一个作品自诞生之日起就自然拥有了著作权也就是版权,不管登记不登记,一个作品的版权都受国家著作权法保护。那么,北京版权登记的用处有什么?今天,小编通过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一、保护
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时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作品。版权登记公信力强,可以确定作品的版权归属,化解潜在纠纷,是解决版权纠纷和侵权的重要凭证,可以凭借登记证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
二、宣传
版权登记成功,是一项官方认证凭证,是一种荣誉,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三、增值
版权登记证明还可以作为许可使用和转让版权的法律凭证。在进行版权贸易时,版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作品价值倍增。
四、求职职称晋升
版权登记证书是您水平的客观反映,国家权威部门对您能力的认可将使您在求职应聘时更加自信。在职称晋升时,版权登记证明可以作为一个加分项申报上去。
2020著作权的评估方法该怎么选?
版权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无形资产,合理评估企业拥有的版权对企业价值的评估以及版权产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都有重大促进作用。
评估方法
1、重置成本法。是根据假想重新创造资产所发生的所有花费并考虑一定的损耗而评估其价值的评估方法。基本公式为:评估值=重置成本–损耗=重置成本×成新率。
2、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式中:P—被评估版权的价值;—第t年的净收益;i—折现率;t—收益可以持续的年限;n—版权有效年限。
3、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分析当前市场上可对比资产交换价格来确定资产的评估值。其基本公式为:被评估版权价值=同类交易实例价格×调整系数。
方法选择
1、企业版权评估方法的选择根据企业版权自身的特点,收益现值法是比较适用的评估方法,现行市价法在有条件时也是可以采用的,重置成本法是相对不易采用的方法。原因在于:
2、版权作品的重置成本非常难于取得。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版权作品的创作过程比较独特;另一方面,版权作品在现实中几乎没有能重新创作的可能性。
3、现行市价法从理论上来讲是可行的。版权的各种权利相对于技术类的无形资产来讲,是比较独立的权利,便于独立地转让和使用,转让过程中不需要附加许多复杂的附带条件。因此,只要具有活跃和成熟的版权交易市场,有可选用的类似版权交易价格作为参照物,那么,现行市价法对版权进行评估就是可行的。我国情况下,版权交易市场还有待于开发和拓展,相对来讲,国际版权的交易比较活跃,并且市场也比较完善。在具有可比性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国际版权交易的价格,采用市场法进行相应的测算。
4、版权的价值采用收益法测算比前两种方法更合理可行的原因在于:一方面从原理上看,版权价值的源泉就在于它能为投资人创造经济收益;另一方面,在一项版权被认可具有合理价值时,我们一般都有条件对版权在未来应用过程中可以产生的经济收益做较合理的预测。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一般来说,著作权人对其著作权享有所有权,但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进行著作权登记,可以更好地保护著作权。接下来就由为各位讲讲著作权登记会获得什么样的权利?
一、著作权登记获得的权利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具体包括: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权登记与否作品一旦完成,无论是否发表,作者就依法自动享有著作权,登记与否不影响著作权的产生,国家给予版权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
三、著作权登记费
1、文字作品:主要表现为小说、论文等文字的展示,收费标准一般按文字数计算。一百字收费100元,一百至五千字收费150元,五千至一万字收费200元,一万字以上收费300元。如果它像小说,那么一系列小说中有许多部分可以谈判和收费。
2、口述作品:一种只讲文字,尚未形成文字的作品。例如语音作品,收费标准是以字数为基础的,与文字作品的收费标准相同。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如个人创作的音乐、个人安排的舞蹈杂技等,第1件300元,第二件100元,如为一系列作品。
4、工程及产品工程:如工程或产品的设计图纸,第1件收费标准为500元,第二件收费标准为100元,如为一系列工程。
有些人创作依靠一己之力,而有些作品制作较为复杂,需要进行合作才能完成,两人可以进行合作进行。那么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
(一)一般情况
合作作品是由两个人以上合作创作完成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创作是一种智力活动,仅仅是出资,不能成为作者。这是合作作品与委托作品的重要区别。
(二)共有人死亡时,著作权的归属
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者享有。
(三)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和不能分割使用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合作作品分为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和不能分割使用的作品。
《著作权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如甲乙合作写一本法学著作,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就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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